春节聚会勿“过度”劝酒 致人伤亡需担责
2014-01-26 09:40:14 | 来源:中国法院网 | 作者:卢涛
  春节是中国最热闹、最重要的传统节日,也是单位集体聚会、亲朋好友迎来送往的高峰期,欢聚往往伴随着畅饮,席间人们互相敬酒、劝酒更是源远流长的“酒文化”,但要提醒大家的是劝酒过量会惹出祸端。

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以往案例指出,以往春节聚会期间过度劝酒引发了很多事故,既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,也有饮酒过度致人酒精中毒甚至是致人死亡的,劝酒者在事后均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典型案例1 殷勤招待致朋友发生车祸

  2008年春节期间,家住房山区的陈某应邀到朋友王某家吃饭,席间王某频频向陈某劝酒。饭后,陈某驾车回家途中因超速驾驶发生车祸身亡。陈某的家人认为,王某明知陈某需要开车,仍向其劝酒,致使陈某喝了许多酒,且未劝阻其单身一人开车回家,遂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共26万余元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对自身行为的相应后果作出合理的预期,其应当知道在饮酒后不能驾车行驶,去仍然驾车并超速行驶,而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,也认定陈某对造成车祸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完全责任。被告王某明知陈某驾车而来,还与陈某共同饮酒,并在陈某驾车离开时持放任的态度,其放任的行为明显不当,故其对陈某当天下午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,负有一定的过错,应对陈某家人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。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陈某家人各项费用共计四万三千五百元。

  提醒:法官指出,酒后驾驶是违法行为,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应该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,亲朋好友一起聚会的时候,万万不可向开车的朋友劝酒;如果一旦喝了酒,则众人一定要劝阻并制止饮酒者自己驾车。

  典型案例2  醉酒者被送至家门口后冻死

  2009年春节将至,南京市的檀某和几位朋友一起聚餐,席间觥箸交错,大家互敬互劝,都喝了不少酒。聚会结束后,一名姓朱的同事坚持要自己骑摩托车回家,但当天下雨路并不好走,出于好心,檀某就喊了辆出租车送其回家。当出租车开到距离朱家约30米左右的巷口时,因巷子过窄,车子进不去,朱某即表示自己下车走回去。檀某看朋友神志清楚,而且离家门口如此近,就没多想,搭着出租车离开了。第二天上午,朱某被发现冻死在离家门口不远的地方。朱某家属将檀先生告上法庭,索要巨额赔偿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朱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饮酒的危害应很清楚,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,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。而檀先生作为护送人员,在明知朱某饮酒过多的情况下,其护送、帮助义务未能完成,从而导致朱某在失去照顾的情况下丧失生命,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并最终判决檀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。

  提醒:法官指出,当亲朋好友一起聚会饮酒时,酒宴的组织者、参与对他人劝酒者、或者自愿照顾饮酒者的人,均对饮酒者负有一定的照顾、看护、帮助等义务,如果是将饮酒者送回家,怎样才算完成护送义务呢?比较安全的做法就是将醉酒者送进家门,交到其亲人面前;若其亲人不在,应给其亲人打电话及时通报情况,否则因春节期间天气往往较为寒冷,醉酒者极易发生冻死冻伤的事故。

  典型案例3  醉酒者无人照料窒息死亡

  马某为上海某建筑公司部门主管,公司年夜饭时,他在众人劝说下饮下过量白酒而醉酒。散席后,众人将马某搀扶至一家洗浴中心,将他单独安排在包房休息,期间无人照看。次日早晨,同事叫马某起床时,发现他身体僵硬,经医生鉴定,马某系醉酒后呕吐物阻塞气管导致窒息死亡。马某的家人认为,马某醉酒系众人劝说所致,在洗浴中心时众人又将他单独留在包房,未尽到照顾义务,因此要求马某所在公司及参与喝酒的同事共同赔偿75万元。

  此案经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调解,马某生前所在公司和各位参与喝酒的同事共同赔偿马某家人24万元。

  提醒:法官指出,严重醉酒者往往会失去自我照顾的能力,而醉酒后又极易引发呕吐,如果不及时清理将因阻塞气管而导致窒息死亡,因此必须有人专门照顾、看护,如果担心因照顾不周导致事故发生,可将醉酒者送至医院交由专业医护人员照顾。

  法官认为以上案例对喝酒、劝酒两方面都是警示,现在酒桌上有些人仍然信奉“做人不喝酒,一个朋友都没有”的所谓“酒文化”,逢劝必喝,不顾自身安全;而有些人则将让他人喝好、喝美、甚至是喝多奉为“劝酒文化”的精髓,一个劲向他人进行劝酒,完全不顾他人身体的接受能力,非常容易危及饮酒者身体健康,甚至是生命安全,因此大家在聚会饮酒时,一定要做到适量饮酒,适度劝酒,共同度过一个欢乐、安全的春节。

  作者单位: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
责任编辑:刘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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